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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规范文明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我省出台办法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度量衡”
河北法制网7月6日讯(记者 张世杰)今天,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印发了《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对此,办法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规定,统一了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度量衡”,避免“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力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办法厘清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规定由省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下级机关如需细化量化,不得突破或超出上级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实现了裁量权基准的全省统一,最大限度避免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办法提出行政机关区分行政执法类别,按要求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例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裁量阶次上列明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等。
办法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行政裁量权基准,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
办法强化了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要求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监督管理,省级行政机关要选择典型案例统一发布,指导本系统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县级以上政府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办法还将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制定和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提出在行政裁量中体现包容审慎监管、非强制性手段等内容,给经营主体容错纠错空间,让执法更有温度。通过统一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要素、清理兜底条款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解决人民群众门难进、事难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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