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宏论】
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不能出于“权宜之计”,而是要做到“深思熟虑”。
谢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由于关联到多方的权益,会对各方当事人产生一段时间甚至长远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做好前期调研,既要考虑其服务当下,又要考量未来情势的变化,导致受制于政策的各方可能的地位互换而为政策预留空间,才能据此制定出润泽各方、长效可行的政策法规。如果一项政策的出台只考虑服务当下,则可能导致制定政策的初衷最后受到挑战。本文就拿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来做一个探讨。
过去交管部门把传统机动车、自行车和行人做三分法,出现电动自行车后,又把传统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行人做四分法。电动自行车介于传统机动车和自行车之间,它的出现颠覆了人们以往固有的观念,给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演变为一个交通管理难题,对以往相关的通用条例和政策提出了挑战。
为了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难题,深圳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出行出台了相关管理法规措施,“默许”其在人行道上行驶。对此市民意见分歧,骑手认为甚好,认为解决了市民出行难题;也有民众反对,认为人行道是因应行人与机动车辆相比,行人处于弱势,出于保护行人而设置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少的时候,这样的政策尚算因势利导,但从更专业的角度来看,该法规对频现人车抢道的后果考虑不足,管理效果显得尴尬:骑手在机动车道上逆行、抢道,闯红灯,见缝就钻,把人行道当作停车场。人们走在人行道时,既要避让迎头而来的电动自行车,躲避戳向眼睛的车载雨棚伞骨(已有骑手摔倒被车载雨棚伞骨戳伤死亡),又要被身后的电动自行车催促让路,一不小心可能被擦身而过的电动自行车撞伤。以前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那种闲情逸致,如今被一种紧张提防的情绪所代替。对于今天这个现象或结果,制定电动自行车行驶政策的人,是否有考虑这种混乱的状况?
电动自行车的国标是25公里/小时,但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达到50-60公里/小时(大多被厂家改动过),飞驰的骑手常在街道炫技更增加了危险程度。鉴于常识,应该把电动自行车归入摩托车一类来管理,更不该“默许”其在人行道上行驶。也许骑手会说,与汽车相比,电动自行车显得弱势,所以走人行道会安全些。这个理由不充分,因为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抢道,行人变成了弱势。
也许有人辩解说,“默许”其在人行道行驶,只要驾车者谦让一些,是安全的。但政策制定者是专业人士,制定政策要有“底线思维”,要把最好和最坏的情况都考虑到,要有超前意识,要去“预估”和“猜测”或“展望”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当发现一项政策法规不再适合当前情势,要终止或修改,及时“止损”,而不能拖延任其继续“扰民”。虽说交警不时发起打击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但抓抓放放,除了罚款增加财政收入,行动成效不明显,电动自行车骑行乱象依然严重。
这突显了政策和管理的尴尬,也给人提出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否需要把其划入摩托车类别来管理;是否该禁电动自行车;要禁就从源头出发,不准许车行出售;如果允许车行出售,交管部门该制定出更合理有效的法规来管理。换言之,这对政策制定者提出更高的专业要求,制定的政策要能长久地服务于民造福于民,而不是给市民带来困扰和不便。
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不能出于“权宜之计”而是要做到“深思熟虑”。法规政策一旦印在文件公告上,就会影响千家万户包括政策制定者的日常生活,因此政策的制定者要有“心怀大局”的眼光和能力,既考虑“近忧”也要“远虑”,既关心迫在眉睫的难题,又为未来的变化“运筹帷幄”,这样才能制定出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好法规。
(作者系深圳作家)
本报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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