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暑假期间,儿童乐园成了不少家长“遛娃”的好去处。然而在乐园游玩过程中,孩子如果发生事故受伤,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呢?近日,蓟州区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家长:孩童年幼,对潜在危险认识不足,玩耍过程中又特别尽情投入,容易忽视安全隐患,家长一定要留心照看;同时,商家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定时检查设备,做好维护。
案例一:滑滑梯撞伤头
在一起案件中,小明(化名)跟着妈妈刷会员卡进入某商场二楼由某娱乐城经营的淘气堡游乐玩耍。乘坐淘气堡内娱乐设施“扭扭车”时,小明从滑梯上方通过滑道向下滑动,因速度过快撞到滑梯下方的围栏,头部受伤。
(资料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娱乐城仅在入口处张贴了入园须知,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温馨提示”等标识标语,但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原告乘坐“扭扭车”从滑梯上方的平台通过滑道向下滑动的整个过程,工作人员均未阻止或提示,故娱乐城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及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其监护人均未在现场看护,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认娱乐城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责任。
案例二:玩蹦床扭伤脚
在另一起案件中,小妍(化名)来到某儿童乐园游玩,在玩蹦床项目时右脚踝受伤,随后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骨折、韧带损伤。事发第二天,孩子家长报警,但双方就此事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孩子家长起诉至法院,表示被告经营儿童乐园,应保证每个游乐项目的安全,而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相应赔偿,但被告一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被告方进行充分的释法明理。法官解释,民法典第1198条对于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作出了基本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儿童乐园赔偿小妍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共计2600元。
案例三:开越野车致骨折
除了低龄儿童,年龄稍大一些的未成年人也可能在游乐过程中发生意外。17岁的浩浩(化名)在某运动主题乐园里玩越野车项目时受伤,造成多处骨折,但游乐园只给付5000元医疗费。游乐园辩称,浩浩在游玩过程中违反园区约定,中途出现换车和换人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越野车项目本身存在一定风险性,而被告作为专业从事游乐项目的商业经营者,应具备专业的防护经验,并为越野车项目操作及项目场地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事故发生时,原告年满16周岁,对此游乐项目的危险性应充分知晓,应在游玩过程中保持谨慎注意。故酌定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家长带孩子在游乐场游玩时,要认真阅读游玩注意事项和安全说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及心智选择合适的游乐设备;要保证孩子一直在视线内,尽到自己的监护义务。经营儿童乐园的商家也要做好游乐设施器材的管护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尽到必要的看护责任,尽量避免发生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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