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査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法院还会灵活处理彩礼问题,对于支付彩礼后没有登记结婚,但确实共同生活并在共同生活中已经消耗掉部分或全部彩礼的,法院也不会判决返还彩礼,这样才能在每个个案中真正体现公平原则。杭州婚姻律师用2021年的一个经过二审的判例来说明。
男方、女方于2018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
2019年1月13日,男方支付女方彩礼88000元,当日,女方从该彩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4月5日至10日,女方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计70000元,女方于同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女方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男方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被告收受原告彩礼88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2018年5月起即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女方除收受彩礼当日从彩礼中支付款项购买首饰外,又于2019年4月5日至10日将剩余彩礼取出。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并不稳定,被告称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孩子抚养等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彩礼,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男方的诉讼请求。
男方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同居期间育有一女,且在同居期间,彩礼账户里的钱已被陆续取出,因同居期间双方收入都不稳定,女方主张彩礼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和抚养孩子符合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实际情况,理由成立,一审判决女方不返还男方彩礼,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律师说法】
本案为一起婚约财产纠纷,裁判的关键在于法院如何准确认定返还彩礼的条件。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从法律性质上看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所以,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目的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
原则上,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一般需要返还彩礼。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显失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等个案因素,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给付彩礼未登记结婚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建议您联系专业婚姻律师,会根据实务经验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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